(2014)称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俊与布巴久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称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称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布巴久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称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杨俊,男。被执行人:布巴久美,男。法定代理人卓平桑毛,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俊与被执行人布巴久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布巴久美在案件审理期间因病死亡。经查其除肇事车辆经依法拍卖外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称民初字第24号民事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布巴久美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洋审判员 :张 国宏审判员 : 南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昂增求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