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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贺琼芳与蔡章绩、张思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琼芳,蔡章绩,张思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申字第1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琼芳,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章绩,男,1956年3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思荣,男,1968年3月2日出生。申请再审人贺琼芳因与被申请人蔡章绩、张思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兵八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贺琼芳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张思荣善意取得房屋错误。被申请人蔡章绩与张思荣恶意串通,损害申请再审人贺琼芳合法财产,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因此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改判被申请人蔡章绩与被申请人张思荣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申请人张思荣返还申请再审人拆迁补偿款43276元。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贺琼芳诉讼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蔡章绩与被申请人张思荣买卖合同无效。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不属合同无效的情形。申请再审人贺琼芳认为两被申请人恶意串通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生效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无不当。综上,贺琼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琼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程 春审 判 员  孙国军代理审判员  杜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