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志申请齐景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执字第17号李志,住所地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1组,联系方式158XX****XX。齐景华,所在地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1组,联系电话150XX****XX。张国双,所在地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1组张国明,所在地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1组,联系电话187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与被执行人齐景华、张国双、张国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民初字第26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志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景华、张国双、张国明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齐景华有账户存款,经扣划交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焕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