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申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林美娟与曹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曹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林美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申字第0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曹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银河路。负责人:刘志清,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曦,该支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美娟。再审申请人曹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林美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港民初字第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已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各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传票,通知当事人应于2015年4月8日下午14:00到庭接受询问。但再审申请人曹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曹均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