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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蔡继华与李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继华,李锡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556号原告:蔡继华,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李锡华,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继华诉被告李锡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继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蔡继华负担。审判员  叶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