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卢珍云与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世纪天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珍云,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世纪天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水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龙新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卢珍云,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张细妹,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五层。法定代表人黄水木,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世纪天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路西湖科技大厦第五层。法定代表人黄水木,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水木,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47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世纪天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水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世纪天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水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世纪天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水木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世纪天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水木所有的财产(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世纪天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黄水木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判员连泳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艾吉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