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X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44号原告文XX,女,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被告郭XX,男,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原告文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苏少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相识,2009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8月29日生育女儿郭芷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相互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双方常因经济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对家庭不理不睬,向原告要钱不成多次辱骂和殴打原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没有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郭芷兰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本院依法向被告郭XX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告郭XX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相识,2009年4月27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8月29日生育女儿郭芷兰。婚后原、被告在县城租屋居住,由于双方经济收入时多时少,双方为家庭经济问题多次发生争执、打架。2013年6月,双方争打后,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因夫妻和好原告撤诉。2015年2月(春节后),原、被告再次因经济问题发生吵架,原告离家返回娘家,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女儿,夫妻已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对近年来由于家庭负担增大,双方理应共同解决经济困难渡过难关,只要原、被告不回避困难,努力承担家庭责任,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互谅互让,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的离婚条件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文XX与被告郭XX离婚;驳回原告文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黎逸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