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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爱花与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花,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刘爱花,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金凤区。被告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李义平,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花与被告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爱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爱花负担。审判员  黄锟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