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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诉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起诉人沈君作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君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初字第50号起诉人沈君作,男,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2015年3月,本院收到沈君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月26日函中所告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13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作出苏地税复决字第[2014]7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第十行起称:“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月26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给沈君作、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更正函称:“沈君作复议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宁地税告[2014]15号)一案,经本机关审理,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苏地税复决字[2014]7号)。因南京市行政区划已经调整,现将有关字名更正如下:将原复议决定书第3页第11行“白下区人民法院”更正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沈君作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更正行为不服,于2015年2月2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局认为更正行为未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产生实质变更,也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沈君作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更正行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并未产生实质变更,也未对起诉人沈君作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赋予沈君作提起诉讼的权利,但由于沈君作明确其起诉所针对的事项为今年1月26日更正函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该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对沈君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雁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陈??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苏 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