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桂合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桂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02号罪犯苏桂合,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佛南法刑初字第1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桂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二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苏桂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桂合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桂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积极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桂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一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杏 花审 判 员 文 翠 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 伽 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