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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杨利民、郑雪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杨利民,郑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被执行人杨利民。被执行人郑雪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莱商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991.3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焦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