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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谢大维与杨瑞成、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大维,杨瑞成,杨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谢大维,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杨瑞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杨建国,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大维诉被告杨瑞成、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大维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大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大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谢大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