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谢大维与杨瑞成、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大维,杨瑞成,杨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谢大维,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杨瑞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杨建国,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大维诉被告杨瑞成、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大维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大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大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谢大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金福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