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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起、张文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起,张文云,胡学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48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上农商行),机构组织代码70498398-1。法定代理人:叶文峰,颍上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景芳,颍上农商行夏桥支行行长。被告:张文起,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文云,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学永,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农商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明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万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