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婚前个人财产空调一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交付婚前个人财产空调一台,执行费50由申请人承担,本案全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万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