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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婚前个人财产空调一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交付婚前个人财产空调一台,执行费50由申请人承担,本案全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万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