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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旭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6.15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旭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旭光水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法商初字第216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东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法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庆文审判员  于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