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淑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淑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21号原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金圳、刘清洁,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淑兰,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淑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金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