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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飞诉被告王宝、闫世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飞,王宝,闫世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371号原告张永飞,男,汉族。被告王宝,男,汉族。被告闫世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飞诉被告王宝、闫世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永飞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飞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永飞承担。审判长  鲍登利审判员  赵树仁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