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夏小兵与季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小兵,季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681号申请人夏小兵。被执行人季红波。申请人夏小兵与被执行人季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港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季红波原系如皋市薛窑中学地理教师,现已离校外出,去向不明,工资停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夏小兵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