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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知)初字第6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更生与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更生,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知)初字第6133号原告黄更生,男,1963年4月3日出生。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B座1216。法定代表人麦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柳,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更生诉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更生与被告豆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更生诉称:原告2003年8月19日在中青在线网站和中国青年报上同步发表文章《民法复习应掌握的几个要点(下)》。豆丁网是被告豆丁公司所经营的网站。原告发现,豆丁网上发表的文章《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应掌握的几个要点》是抄袭原告的文章《民法复习应掌握的几个要点(下)》,且未注明来源、作者,更未经过授权,被告仅标注了“法律教育网”的标识。被告的行为为侵权作品传播提供了便利,对文档疏于审查,应承担断开侵权链接等相应的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在侵权网站的显著位置及《法制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4、承担原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5、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豆丁公司辩称:我方答辩如下:第一,被告是合法的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涉案文档在内的大量文字作品均是网民自行上传,被告不,做任何修改和编辑,被告从未直接从事内容提供行为。第二,豆丁网对下载文档所获收益的提成,属于一种提供平台的服务性收费,不能就被告从作品中获利反推侵权成立。第三,即使被告构成侵权,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所以也只应承担间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第四,基于被告是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者的认定,被告未侵害作者署名权;本案中,豆丁网上发表的文章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内容一致,因此被告未侵犯原告对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综上,被告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存在过错,已经及时删除了侵权文档且未获利,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9日,《中国青年报》及中青在线(网址:zqb.cyol.com)中刊登了名为《民法复习应掌握的几个要点(下)》的文章,该文章由黄更生用笔名黄甦发表。经公证,豆丁网(网址:www.docin.com)中刊登了名为《民法复习应掌握的几个要点》的文章并提供文档下载(文章上方显示来自“法律教育网”所载文章页面中有“看三遍不打不骂教好孩子”的广告),文章内容与涉案文章一致,且无作者署名。该网站“关于我们”、“联系我们”中均显示豆丁公司名称及信息。庭审中,黄更生表示涉案文章共计2600字,豆丁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黄更生另提交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共3110元。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充值发票五张,金额共计200元,公证内容不限于涉案文章。以上事实,有黄更生提交的公证书、发票,豆丁公司提交的经营许可证、免责声明、处理侵权许可声明、涉案文档上传下载后台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黄更生作为涉案文章作者,有权对侵犯其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豆丁公司未经黄更生允许,在其经营的豆丁网刊载的文章中使用了黄更生涉案文章内容,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黄更生要求豆丁公司停止侵权,本院予以支持。黄更生要求豆丁公司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失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将综合考虑作者的知名程度,豆丁公司的使用情节、使用的影响范围等因素,对赔偿金额及致歉方式酌予认定,不再全部支持黄更生的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更生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制晚报》上刊登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黄更生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三百元;四、驳回原告黄更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佳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