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文兵与周二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兵,周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273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兵。被执行人周二国。原告周文兵诉被告周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响陈民初字第00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二国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周文兵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75元。逾期后,被告周二国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周文兵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二国名下无房屋、汽车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二国名下无房屋、汽车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兵如发现被执行人周二国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邱 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