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晋亿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长林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晋亿工贸有限公司,李长林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晋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物华综合楼外*号。法定代表人:于淑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金亮,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林,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母晓东,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利,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市晋亿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长林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4)船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市晋亿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市晋亿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市晋亿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元,由上诉人吉林市晋亿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660元,余款266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审 判 员 毕雪松审 判 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