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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玉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清联,郭东伟,王玉林,燕青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清联,男,生于1963年5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郭东伟,男,生于1968年11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玉林,男,生于1967年4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燕青举,男,生于1968年10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邓法民三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清联在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营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清联在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营信用社的存款9300元(0000028760568610889账户中2700元;00000179371338616011账户中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