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民重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北大街商场百货营业部与张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北大街商场百货营业部,张强,叶小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民重字第00007号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北大街商场百货营业部,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被告张强,男,陕西省铜川市人。第三人叶小聪,男,浙江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北大街商场百货营业部(原铜川市耀县北大街商场百货营业部)与被告张强、第三人叶小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北大街商场百货营业部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北大街商场百货营业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铜川市耀州区北大街商场百货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50元(铜川市耀州区北大街商场百货营业部已交纳7550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铜川市耀州区北大街商场百货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高 荣审 判 员 焦秋景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海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