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620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董某,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