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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唐甲平、蒋献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唐甲平,蒋献珍,刘泽进,万涛,曾达超,重庆华川电装品研究所,重庆闰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永进车厢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劲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834-3。负责人曹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聪、张昊宇,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甲平,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蒋献珍,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刘泽进,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万涛,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曾达超,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重庆华川电装品研究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芝麻冲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20287103-1。法定代表人唐甲平,经理。被告重庆闰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法定代表人曾达超,经理。被告重庆永进车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世中,经理。被告重庆劲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法定代表人万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唐甲平、蒋献珍、刘泽进、万涛、曾达超、重庆华川电装品研究所、重庆闰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永进车厢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劲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甲平、蒋献珍、刘泽进、万涛、曾达超、重庆华川电装品研究所、重庆闰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永进车厢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劲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何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