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镜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德萍与毕学军、曹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萍,毕学军,曹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黄德萍,女,汉族,1959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毕学军,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曹义云,女,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德萍与被执行人毕学军、曹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镜民一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义云所有房屋。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潘井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