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宜荣与王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宜荣,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肥东执字第00295-1号 申请执行人:马宜荣,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王兵,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内。 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兵在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兵在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3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崔 明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5〕肥东执字第00295-1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马宜荣,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大庄村田埠组。 被执行人:王兵,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内。 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兵在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兵在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3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崔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