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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宜荣与王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宜荣,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肥东执字第00295-1号 申请执行人:马宜荣,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王兵,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内。 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兵在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兵在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3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崔 明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5〕肥东执字第00295-1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马宜荣,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大庄村田埠组。 被执行人:王兵,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内。 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兵在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兵在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3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崔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