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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力涛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力涛,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2011年9月1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抢夺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汪梦阳,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5)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力涛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佩雷、原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力涛及其辩护人汪梦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26日,刘力涛经过事先预谋,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在郫县犀浦镇公园榕郡小区处收取其在京东商城订购的货到付款商品。在京东商城快递员温怀桃将刘力涛订购的一部苹果5S手机和一只三星GEAR智能手表交给刘力涛之后,刘力涛趁温怀桃不备,未付货款就驾车将货物抢夺后销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489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014年6月28日,刘力涛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在郫县犀浦镇万树森林小区一期门口收取其订购的货到付款商品。在快递员刘德波将刘力涛订购的一部苹果5S手机交给刘力涛后,刘力涛趁刘德波不备,未付货款就驾车将手机抢夺后销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4099元。3、2014年7月4日,刘力涛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别克凯越轿车,在郫县犀浦镇万树森林小区一期门口收取其订购的货到付款商品。在快递员刘凡俊将刘力涛订购的两部苹果5S手机交给刘力涛后,刘力涛趁刘凡俊不备,未付货款就驾车将手机抢夺后销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8198元。4、2014年7月20日,刘力涛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大众朗逸轿车,收取其从成都汇渤科技有限公司订购的两台苹果牌ME087CH/A型电脑。在与送货人员陈耀明会面后,刘力涛以转款为由驾车将陈耀明带到成都高新区百草路1077号的中信银行ATM机处,之后刘力涛假装转款并借口换卡进行转账,趁机返回车上,在没有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开车将上述电脑抢夺后销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18800元。5、2014年7月29日,刘力涛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福特蒙迪欧轿车,收取其在青羊区吾爱通讯器材经营部订购的三部苹果牌5S手机和一部苹果5手机。在与送货人员夏洪强会面后,刘力涛以转款为由驾车将夏洪强带到成都高新区百草路1077号的中信银行ATM机处,之后刘力涛假装转款并借口换卡进行转账,趁机返回车上,在没有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开车将上述四部手机抢夺后销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14150元。6、2014年8月3日,刘力涛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福特蒙迪欧轿车,收取其在青羊区优诚器材经营部订购的两台苹果牌ME088型电脑。在与送货人员李秋月会面后,刘力涛以转款为由驾车将李秋月带到成都高新区百草路1077号的中信银行ATM机处,之后刘力涛假装转款并借机返回车上,在没有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开车将上述电脑抢夺走后销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24000元。7、2014年8月10日,刘力涛驾驶一辆租来的银色别克凯越轿车,收取其在成都诚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订购的苹果牌电脑。在与送货人员叶帅会面后,刘力涛以转款为由驾车将叶帅带到成都高新区百草路1077号的中信银行ATM机处,之后刘力涛假装转款并借口换卡进行转账,趁机返回车上,在没有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开车将两台苹果ME086型电脑抢夺后销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20200元。8、2014年8月15日,刘力涛驾驶一辆租来的大众宝来轿车,收取其金牛区诚信数码店订购的五台二手笔记本电脑(分别为两台联想牌S405型笔记本,一台华硕牌K55VD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牌X45D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在与送货人员石菠会面后,刘力涛以转款为由驾车将石菠带到成都高新区百草路1077号的中信银行ATM机处,之后刘力涛假装转款并借口换卡进行转账,趁机返回车上,在没有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开车将上述五台笔记本电脑抢夺后销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8700元。9、2014年9月6日,刘力涛驾驶一辆租来的别克凯越轿车,收取其在叶海军处订购的一1部佳能EOS5D3型单反相机。在与叶海军会面后,刘力涛以转款为由驾车将叶海军带到成都高新区百草路1077号的中信银行ATM机处,之后刘力涛假装转款并借口换卡进行转账,趁机返回车上,在没有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开车将上述相机抢夺后销赃。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20400元。10、2014年9月21日,刘力涛驾驶一辆租来的别克凯越轿车,收取其在成都市武侯区启明数码公司订购的一部佳能EOS5D3型相机。在与送货人员张艳会面后,刘力涛以转款为由驾车将张艳带到成都高新区百草路1077号的中信银行ATM机处,之后刘力涛假装转款并借口换卡进行转账,趁机返回车上,在欲驾车携带赃物逃离过程中被警察抓获。经鉴定,该相机价值20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力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挡获经过及情况说明,顺丰快递单、商品信息查询单、货物明细、证明及收据,民生银行卡及查询信息,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冯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温怀桃、刘德波、刘凡俊、陈耀明、夏洪强、李秋月、叶帅、石菠、叶海军、张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尿液毒品检测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中具体作案手法,举一例证据证明如下:(李秋月被抢夺案)1、被告人刘力涛的供述称,8月初一天,刘力涛通过百度搜索到一家成都的可以货到付款的公司,订购了两台苹果ME088电脑。要求送货给到橡树湾的付清霞,这是刘力涛胡乱说的名字。第二天在橡树湾见到送货人后,把电脑搬到上次那辆黑色蒙迪欧车上,然后告诉送货人要去百草路菲尼克斯酒店路边的ATM机上转账。刘力涛假装往ATM机走,刚进大厅就说要到车上拿东西,上车后开车就走。对方这次还拉了刘力涛的车门,刘力涛直接加速,把对方甩开了。后来通过手机上网找买家销赃,谈好15000元,但在金府机电城交易时,对方给了6000元后就跑了。2、被害人李秋月的陈述称,李秋月是青羊区优诚器材经营部员工。2014年8月2日20时许,一男子在QQ上称其为公司购买两台苹果一体机电脑,要求送货到橡树湾二期3栋2单元202号付清霞处。8月3日11时30分,李秋月和同事送货到橡树湾,该男子让李秋月在门口等。12时50分,该男子(经辨认系刘力涛)开了一辆黑色蒙迪欧致胜车(车牌略)过来,李秋月就把电脑放到他车辆的后备箱内。刘力涛把车开到百草路中信银行称要去取钱,走到ATM机处时又说到车上去拿东西,结果他上车就准备开车逃跑。李秋月等人拉了一下他的车门,但没拉住。车辆开跑后,李秋月等人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力涛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力涛有累犯情节。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系隐瞒真相,诱骗送货人员交付货物,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甩掉送货人员驾车逃离。上述行为更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没有公然强力抢夺的主观意识,也没有采用任何有形力作用于货物的客观行为。2、如果认定为抢夺罪,那么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是典型的抢夺罪,不应从重处罚。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处罚。4、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差,上有老、下有小,犯罪动机并非系为了吸毒,表示了愿意退赃的悔罪表现。5、被告人虽然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前科,但其毒瘾不大。6、被告人租车的目的是为了逃跑,不是为了抢夺。7、被告人的第十次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等。辩护人出示了相关居委会的证明等证据用以证实其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力涛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其抢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3844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认定被告人犯抢夺罪的理由主要在于:被告人虽然在犯罪行为中采用了隐瞒真相等行为,但在被告人未支付货款时,快递员并没有将货物交由被告人占有的意思表示,货物的实际控制权仍属于紧跟在旁的快递员,且被告人通过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式最终获得了货物,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量刑时本院主要考虑,1、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4、被告人抢夺次数为十次,属于多次抢夺,酌定从重处罚;其中第十次抢夺认定为未遂,其抢夺的该笔财物已被追回,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力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谢 纲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人民陪审员  刘 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速录书记员张余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