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南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宁南县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母贵发、母兰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南县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母贵发,母兰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宁南县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南县政务中心5楼。法定代表人李伟。委托代理人何正泓(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母贵发,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母兰花,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南县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母贵发、母兰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南县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南县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南县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宁南县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米色木日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