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赖彩农、李广平与被申请人李俊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赖彩农,女,1947年3月生。申请人李广平,男,1974年2月出生。被执行人李俊祥,男,1969年2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俊祥在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01000032576****中有存款,2015年1月13日,本院在连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划拨该账户存款中的3350元至本院的账户中,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