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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建设与许晓亮、许爱民、新郑市豫新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设,许晓亮,许爱民,新郑市豫新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19号原告李建设,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晓亮,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被告许爱民,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新郑市豫新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许岗村。法定代表人许金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设诉被告许晓亮、许爱民、新郑市豫新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安民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鲁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