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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代学与向礼孝、杨秀琼、四川卓然房地产公司、XX奎、一审被告向润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代学,向礼孝,杨秀琼,四川卓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奎,向润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6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代学,男,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何洪斌,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向礼孝,男,汉族,1953年4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苟军,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秀琼,女,汉族,1952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通江县。系向礼孝之妻。委托代理人:袁文成,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1日,初中文化,通江县网络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通江县广纳镇龙山村1社9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卓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芳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国牛,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奎,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秦心国,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向润贤,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元顶村7社,现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西寺村县委原党校处。再审申请人李代学因与被申请人向礼孝、杨秀琼、四川卓然房地产公司、XX奎、一审被告向润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中民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代学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书在第11页第9行至11行认定“挖掘机驾驶员杨国在事故发生时是在为李代学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应由接受劳务的李代学承担赔偿责任”。李代学认为法院的这样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改判。(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法院把“承揽关系”和“租赁关系”混淆,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适用混淆,没有搞清楚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立法意图。一方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主体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但在认定责任时却认为操作员是李代学聘请,与操作员杨国建立了劳动关系,杨国的行为后果应该由李代学承担,其实就是适用的第三十四条的主体规定。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再审;撤销(2014)巴中民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改判李代学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审查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中李代学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向礼孝在行走中因侵权人违章施工受伤致残,应由侵权人承担向礼孝伤后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四川卓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奎签订《石方工程分包合同》,四川卓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奎之间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四川卓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消防水池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XX奎,属于违法分包。一、二审认定四川卓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XX奎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XX奎在开挖消防池过程中,口头约定按作业时间计算使用李代学、向润贤的挖掘机费用,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挖掘机租赁合同关系。虽挖掘机所需油料、维修费、驾驶员工资由李代学、向润贤支付,挖掘机由二人雇请的驾驶员杨国操作,但挖掘机的现场指挥、工作安排均是XX奎,同时,造成向礼孝受伤主要是XX奎现场指挥不当,以及施工场地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因此,向礼孝受伤后的各项损失,XX奎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挖掘机驾驶员杨国在进行实际操作中,未注意安全施工,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驾驶员杨国所提供的劳务是李代学、向润贤履行与XX奎之间的挖掘机租赁合同,即是为李代学、向润贤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由接受劳务的李代学、向润贤承担赔偿责任。李代学认为挖掘机驾驶员杨国属劳务派遣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接受劳务的XX奎承担,但劳务派遣的主体双方均是公司或单位,个人之间不能成为劳务派遣的主体,李代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代学认为自己与向润贤之间不是合伙关系,但在证人证言中李代学和向润贤均认可是挖掘机的合伙投资者和合伙经营者,李代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代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代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骏审判员 向森辉审判员 许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