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邢庆朝与刘天成、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庆朝,刘天成,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邢庆朝。委托代理人宋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天成。委托代理人顾跃堂、韩小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铭,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邢庆朝与被告刘天成、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刘天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被告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天成及被告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西安市雁塔区,合同履行地也在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