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廖振轶与丘燕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轶,丘某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58号原告:廖某轶,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钟兰丹,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某琼,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轶诉被告丘某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轶撤回对被告丘某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古应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肖裕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