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廖振轶与丘燕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轶,丘某琼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58号原告:廖某轶,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钟兰丹,广东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某琼,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轶诉被告丘某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轶撤回对被告丘某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古应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肖裕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