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颜民初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颜民初字第0141号原告吴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学辉,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学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陈玉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阮红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