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孙继宏与汤兴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宏,汤兴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孙继宏。被告汤兴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宏诉被告汤兴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继宏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汤兴福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继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理由正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继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汤兴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韦家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