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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绍荣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942号罪犯陈绍荣,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9)佛明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绍荣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佛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绍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陈绍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绍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6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已缴清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绍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全部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及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绍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八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