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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国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国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981号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理事长。被告:杨国永,男,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国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国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被告已交付。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