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三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初字第2540号原告朱某,女,现住凤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国宇,男,现住辽中县。被告张某某,男,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