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郭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中共党员,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客运分公司经理,现住天津市西青区。2014年6月2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6日以廊安检刑诉字(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在担任廊坊交通运输集���有限公司天津客运分公司经理期间,于2013年1月从集团公司统筹处签字领取车辆统筹保险奖金16011.32元后,未交给公司财务,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郭某到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已将16011.32元赃款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刘某甲、董某、王某、冯某、郝某、刘某乙、高某的证言,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客运分公司2012年安全统筹奖金明细表、2013年安全统筹奖金明细表、统筹事故赔款汇总表(2011年)、统筹事故赔款汇总表(2012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担任廊坊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客运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集团公司统筹处签字领取集团公司返���给天津客运分公司的车辆统筹保险奖金16011.32元后,未交给分公司财务,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能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鸣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凤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倩楠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