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德福、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等与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德福,刘宏涛,刘德来,刘德新,刘宏宣,杞县人民政府,邵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汴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地址:杞县西区。法定代表人刘宏彬,经理。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德福。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宏涛。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德来。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德新。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宏宣。委托代理人李恒松,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上述六上诉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海江,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上述六原告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地址:杞县金城大道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宗家桢,县长。委托代理人车凤菊,杞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静,杞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邵国胜。委托代理人张家忠,河南众志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德福、刘宏涛、刘德来、刘德新、刘宏宣诉被告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赔偿一案,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开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原告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德福、刘宏涛、刘德来、刘德新、刘宏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德福、刘宏涛、刘德来、刘德新、刘宏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德福、刘宏涛、刘德来、刘德新、刘宏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德福、刘宏涛、刘德来、刘德新、刘宏宣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杞县鑫发牛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刘德福、刘宏涛、刘德来、刘德新、刘宏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景友审判员 何卫斌审判员 张景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