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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郑某某、财保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某某支公司(下称财保某某支公司)。负责人水某,财保某某支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郑某某、财保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庭审前,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