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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钱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钱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523号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柯,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芳,女,汉族,1966年9月12日,裕安区华邦锦绣华府小区D3号楼1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被告钱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程如彬二O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代 双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