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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商)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夏爱香与肖胜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爱香,肖盛云,王全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1664号原告夏爱香,女,1951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盛云,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被告王全香,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爱香诉被告肖盛云、王全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爱香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爱香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三元,由原告夏爱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伯存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蒙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