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寿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与冀某某、王某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冀某某,王某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89号原告寿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村委主任。被告冀某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寿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冀某某、王某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寿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寿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寿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吴志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丽萍(校对人:韩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