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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15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秦东明,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琚铮,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官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荣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9日以本案诉请在离婚案件中已得到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6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付讫)。审判员  郑荣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翁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