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丹诉林来识、深圳市广冠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58号原告赵丹,女,汉族。被告林来识,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广冠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来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丹诉被告林来识、深圳市广冠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丹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