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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谢某与申某某、申某甲、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申某某,申某甲,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谢某,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攀,灵璧县朱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某,女,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申某甲,男,195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某某,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柔刚,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申某某、申某甲、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伟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侯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