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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097号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桐泾南路800号。法定代表人闵文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翔、沈卫康,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勤新村。法定代表人罗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三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投资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投资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5元,由投资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伟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