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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景林与成有校租赁合同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林,成有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林,男,194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沙河市。被执行人成有校,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永年县。申请执行人刘景林与被执行人成有校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景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有校或其以妻子王红梅名义存款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英执行员  胡付松执行员  李彦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